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范某某,男,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范某某罚金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范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2月26日前履行(2013)资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20000元。现被执行人范某某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人范某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康玲
书记员:李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