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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2014)资中执字第75号执行裁定书

(2014)资中执字第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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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罚金文书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文书

移送执行人资中县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吴某某,男,1988年8月5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某某罚金一案中,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吴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3年12月26日前履行(2013)资中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履行标的款2500元。现被执行人吴某某已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资中县人民法院(2013)资中刑初字第30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告人吴某某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康玲

书记员:李娅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