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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范瑞霞与被执行人彭海峰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正执字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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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继承纠纷文书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范瑞霞,女。被执行人彭海峰,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瑞霞与被执行人彭海峰继承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和解履行了(2011)庆民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法院(2011)庆民终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关涛

书记员:杜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