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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罪犯李凤山绑架罪减刑裁定书

(2013)承刑执字第1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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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绑架文书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凤山,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4日作出(2009)承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凤山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1年6月3日以(2011)承刑执字第5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6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13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凤山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受监狱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2次,评为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凤山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干警证明材料及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凤山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凤山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三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继军审判员:刘福泉代理审判员:王丽丽

书记员:杨文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