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某。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1日作出(2005)莲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某犯绑架罪、盗窃罪、抢劫罪、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执行至2017年10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8月23日本院以(2010)西监刑执减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二年二个月(余刑执行至2015年8月31日止)。
执行机关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于2013年9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获得积极25次,并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
本院认为,罪犯许某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某准予减去余刑。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车宾代理审判员:张磊代理审判员:周谧
书记员:焦云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