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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李从立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8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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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绑架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李从立,男,生于1966年3月15日,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济宁市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龙山监区服刑。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9日以(2008)界刑初字第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从立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0年12月6日经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李从立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7月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从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2011年4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二次、记功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李从立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李从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嘉志审判员:洪琳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