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祥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517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绑架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祥,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现在安徽省青山监狱服刑。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9日以(2009)利刑初字第419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刘祥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青山监狱以罪犯刘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6月4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祥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4年6月12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赵勋凤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