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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小六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昆刑执字第13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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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绑架文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王小六,男,汉族,1975年5月11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宜良监狱服刑。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七年八月十六日作出(2007)曲中少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小六犯绑架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王小六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00八年二月二十七日作出(2007)云高刑终字第15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对被告人王小六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二0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三年零三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宜良监狱于2013年7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二次,特殊表扬三次。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王小六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7月19日起至2019年5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超代理审判员:包建明代理审判员:褚玉春

书记员:邓亚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