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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蒋道德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通中刑执字第19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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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绑架文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蒋道德,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服刑。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7日作出(2007)泰海刑初字第3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蒋道德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8年1月10日交付执行。本院曾以(2010)通中刑执字第1236号、(2012)通中刑执字第0468号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于2013年6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认为,罪犯蒋道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监狱针对罪犯蒋道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蒋道德自上次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蒋道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朱艳代理审判员:倪海力代理审判员:李晓磊

书记员:马亦乐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