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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犯绑架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3)合刑执字第067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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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绑架文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张某,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怀远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黄姑监区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作出(2008)怀刑初字第08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

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3年月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2011年7月至2013年4月被执行机关评审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罪犯张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无服刑能力。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合肥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意见书和白湖监狱管理分局老病残犯鉴定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首次减刑时应扣减有期徒刑三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张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华琳审判员:汤晓红代理审判员:高晓云

书记员:葛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