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艳玲,西安铁路信号厂退休职工。被执行人:韦广福,西安铁路信号厂离休干部。委托代理人:韦策(系原告之子),男。申请人王艳玲以被执行人韦广福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81号民事调解书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将20000元支付给申请人,申请人申请本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3)碑民二初字第010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郭玉萍
书记员:李化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