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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春梅与曹邵军经济补偿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5)鄂武昌执字第55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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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经济补偿金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春梅,女,198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八一路**。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231980********。被执行人,曹邵军,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新区向东小区**。身份证号码4201241974********。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44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曹邵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邵军支付申请执行人陈春梅离婚后经济补偿款32.2万元,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140元、执行费4777元(自2014年1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双倍利率算至今)。合计329,917元。但被执行人曹邵军至今未予履行。

经查,被执行人曹邵军名下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明伦街53号1-502室(产权证号:武房权证昌字第**)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世兰银行存款169645元、或扣留、提取其等价值的收入。二、查封被执行人熊世兰名下位于武昌区陆家街301号5栋1单元(产权证号:直2004632**)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熊健

书记员:熊志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