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许辉,男,汉族,1982年8月17日出生于陕西省兴平市,高中文化程度。现在马栏监狱服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2009)灞刑初字第19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许辉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7日止),并处附加罚金20000元。2012年4月13日,本院作出(2012)咸刑减字第0005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许辉予以减刑一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2月7日止)。判决生效后,2010年1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0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许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0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分10个。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许辉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许辉有期徒刑余刑减完,并处罚金20000元仍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罚金500元,共计缴纳罚金1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彩霞审判员:潘义民代理审判员:张娟
书记员:杜快快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