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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小邱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战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耀执字第0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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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小邱供销合作社。被执行人杨战怀,女,1957年5月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系小邱供销社退休职工,住铜川市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小邱供销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杨战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陕民提字第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铜川市耀州区小坵供销合作社于2013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向被执行人杨战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杨战怀应补偿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小坵供销合作社800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510元,执行费1100元,以上合计836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9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3)耀执字第000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彦锋审判员:王建文人民陪审员:刘建

书记员:党军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