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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吉建与西安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雁民执字第0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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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吉建,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西影路**大雁塔装饰材料市场。法定代表人金新增,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1703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吉建与西安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西安光彩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已将全部案款3821.5元及执行费50元交至本院执行款专户,现本案已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147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宇润代理审判员:张奕鹏代理审判员:郭宝平

书记员:刘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