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远兴建筑设备租赁站。被执行人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远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陕西省华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远兴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本院已依法执行回案款40000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未民二初字第00461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李国强执行员张春宁执行员朱江平
书记员:窦婵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