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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陈素珍、刘琳申请执行杨巍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4)什邡执字第3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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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陈素珍,女,住成都市高新区。申请执行人:刘琳,女,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巍,男,住四川省什邡市。委托代理人:喻金星,四川元绪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素珍、刘琳与杨巍房产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武侯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委托什邡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巍长期在外,本院未能查找到其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武侯民初字第44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昌茂审判员:苏华审判员:李柱发

书记员:曾令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