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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孙丽与南宁市福门开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青执备字第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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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租赁合同纠纷文书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孙丽。被执行人南宁市福门开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石门森林公园内。法定代表人凌振强。

孙丽与南宁市福门开娱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青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宁市福门开娱乐有限公司在南宁市石门森林公园的款项3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昌吴

书记员:吕奇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