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某某,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2012)扶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由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孩子三年的抚养费3600元;夫妻共同财产现金3100元,其中2000元归申请人马某某所有,剩于1100元归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夫妻共同债务42000元,申请人马某某承担21000元,被执行人李某某承担21000元。申请人马某某于2013年7月3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申请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执行,经本院审查,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扶风县人民法院(2012)扶民初字第007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刘锁林执行员孙武斌执行员陈军辉
书记员:彭超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