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孙某某。被执行人郭某某。
申请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某某于同年7月20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郭某某给付申请人郭某某孩子抚养费费1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7月25日按照调解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81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剑锋执行员刘永彦执行员单永贺
书记员:孙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