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被申请人:刘某某。
申请人李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7日作出的(2013)扶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某某于2013年9月9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刘某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经济帮助费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9月12日按照调解内容全部交领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13)扶民初字第009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吴剑锋执行员刘永彦执行员单永贺
书记员:孙杰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