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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合民初字第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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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女,生于1970年9月2日,汉族,居民,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马某某,男,生于1967年8月18日,汉族,司机,甘肃省宁县人。

本院在审理王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张红梅

书记员:田皓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