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贾某霞委托代理人高某珍(系贾某霞之母) 被告文某生
原告贾某霞与被告文某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及其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贾某霞诉称:1、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2、由被告承担原告医疗费40000元;3、合理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被告文某生辩称: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必须承担被告20000元的债务。
经审理查明:贾某霞与文某生于2004年11月9日在合水县固城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感情较好。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做生意等所欠债务18600元。2009年6月,贾某霞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2010年9月贾某霞离家出走,年底,合水县城被出租车撞伤,文某生支付医疗费1700元,其余医疗费由出租车司机和贾某霞娘家支付,文某生领取出租车司机赔付贾某霞医疗等费用4000元。2011年6月贾某霞又向合水县人民法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其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变,2012年2月23日贾某霞再次向合水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贾某霞与文某生均同意离婚。另查:贾某霞与文某生婚后与其父母分家另居,其婚后于2007年5月修建砖木结构安架房3间,主要由其父母备料出资修建,共花材料及人工费17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有:大衣柜、写字台、电视柜各1件。家庭共有财产砖木结构安架房3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卷证实,并经法庭当庭质证、认证足以认定:1、原、被告的陈述。2、贾某霞与文某生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由贾某霞、文某生各自提供,证明其身份。3、贾某霞与文某生的结婚证复印件1偷。由贾某霞提供,证明了其与文某生的婚姻状况。4、合水县固城乡信用社贷款凭证2张,由文某生提供,证明其与贾某霞共同生活期间的借款18600元。
本院认为:贾某霞与文某生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贾某霞先后数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审理中双方均同意离婚,只因夫妻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不能达成协议。对于砖木结构安架房3间,属婚后与其父母共同出资修建,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家庭成员按份所有,共花费17000元,贾某霞应分割其四分之一,即4250元,贾某霞被出租车撞伤后,所赔付的医疗费4000元除文某生支付1700元外,其余2300元应归贾某霞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贾某霞与文某生离婚。二、夫妻共同财产归文某生所有,夫妻共同债务18600元,由贾某霞与文某生各偿还9300元。三、家庭共有财产给贾某霞分割4250元,由文某生给付贾某霞医疗费23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贾某霞、文某生各负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善宏审判员:彭智明审判员:张海娟
书记员:李长青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