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刘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啸
书记员:吉清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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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女,甘肃省合水县人。被告刘某,男,甘肃省合水县人。
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王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徐啸
书记员:吉清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