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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孙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台温新民初字第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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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某。被告:赵某,1983年1月9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蔡晓颖

书记员:蔡敏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