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姚某。
本院在执行余某与姚某(2013)台天执民字第1593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代理书记员:朱克威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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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余某。被执行人姚某。
本院在执行余某与姚某(2013)台天执民字第1593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3)台天执民字第15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代理书记员:朱克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