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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袁建标与张玲玲执行裁定书

(2013)台天执民字第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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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袁建标。被执行人张玲玲。

本院在执行袁建标与张玲玲(2013)台天执民字第200号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1)台天民初字第00010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庞卫军审判员:赖小良助理审判员:丁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