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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乙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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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乙,女,汉族,1979年6月11日出生。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3月18日。

原告李乙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乙承担。

审判员:李娇

书记员:陈伟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