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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阎某与ZHENGZHENGCHEN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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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阎某被告ZHENGZHENGCHEN(陈铮铮)

本院在审理原告阎某诉被告ZHENGZHENGCHEN(陈铮铮)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50元。

审判长:李卫敏

书记员:王秀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