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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某甲与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3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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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杨正兴、姚坤玲,河南豫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申某。委托代理人施相传,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正兴,被告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相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性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处理家庭关系上,双方认识和处理方法不尽一致,致使双方夫妻关系逐渐恶化,原告2010年7月从家中搬出,原告搬出后,被告将家门门锁更换,双方夫妻关系有名无实。2011年,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已无和好可能,故再次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3、无婚后共同财产,无争议;4、判决婚前财产各归各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被告因与原告结婚要照顾家庭辞去工作,至今没有生活来源。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原、被告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2、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3、安置房转让协议;4、1994年3月10日的郑州市村镇住宅建筑许可证申请表;5、(二七)建营(94)字第0082号建筑许可证;6、1994年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和(二七)建管(98)字第801号建筑许可证;7、原告持有的中国银行6308710200073180010000银行卡借贷流水记录表;8、中国银行郑州陇海支行2007年9月9日存款转账凭条一份;9、中国银行郑州陇海支行2007年9月10日存款转账凭条一份;10、购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桃园路南9幢2层35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11、购买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西、桃园路南9幢2层36号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12、原告户口本一份。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第一组证据,原告保证书一份;第二组证据,被告在原工作单位中国银行的证件及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定期存折各一份;第三组证据1、被告及原告中国银行活期存折各一份;2、阳光贝贝孕婴幼儿用品专营店授权书、房屋租赁协议、部分支出票据;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4、原告在北京同仁医院治疗中耳炎的诊断证明书、部分收费票据及火车票;5、被告父亲住院治疗票据;6、原告用被告信用卡购物的签购单;第四组证据1、房产证;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3、申银万国证劵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确认书;第五组证据被告向第三人出具的借条。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李某乙。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2011年诉讼来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本院以(2011)二七民一初字第11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原告再次诉讼来院,请求依法判决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乙由原告抚养;3、无婚后共同财产,无争议;4、判决婚前财产各归各有。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性格不合发生矛盾,在夫妻生活中是难免的,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如双方能考虑组成一个家庭的不易,且双方系再婚,婚后又生育一女,至今尚小,若生活中双方能够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共同把女儿抚养好,相信还是一个幸福的家庭。故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申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王昊人民陪审员:韩杰人民陪审员:李淑珍

书记员:张亚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