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吕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素霞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冻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苏富军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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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吕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素霞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冻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苏富军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