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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宋某与吕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1)殷执字第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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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宋某,男,汉族,1971年10月11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被申请人吕某,女,1974年11月24日生,住安阳市殷都区。

本院(2008)殷民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吕素霞未按期履行判决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冻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勇翔审判员:苏富军审判员:刘家梁

书记员:杜银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