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1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丙杰
书记员:王翠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CONTINUE BROWSING
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1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丙杰
书记员:王翠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