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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田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永民初字第007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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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田某某,女,生于1990年8月12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5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赵丙杰

书记员:王翠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