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农某。委托代理人莫某。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
审判长:唐选裕代理审判员:庞荣健人民陪审员:岑嘉辉
书记员:周长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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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农某。委托代理人莫某。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
审判长:唐选裕代理审判员:庞荣健人民陪审员:岑嘉辉
书记员:周长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