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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原告农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12)兴民一初字第14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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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农某。委托代理人莫某。被告周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农某负担。

审判长:唐选裕代理审判员:庞荣健人民陪审员:岑嘉辉

书记员:周长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