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宏伟
书记员:张靖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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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宏伟
书记员:张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