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被告: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坤华
书记员:王仲信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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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被告:董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坤华
书记员:王仲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