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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与殷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黄民初字第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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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被告:殷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李进运

书记员:王金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