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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5)

(2011)邹执字第8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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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

上述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7月15日审结,该案(2010)邹民初字第210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李某在兖矿集团东滩矿的工资30000元,未接法院通知不得支付给被执行人。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冯美桥

书记员:张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