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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温某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平执字第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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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夏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温某,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青民五终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雷敬日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徐文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