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温某,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青民五终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雷敬日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徐文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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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夏某,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温某,农村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某与被执行人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平青民五终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徐淑平审判员:雷敬日审判员:王惠国
书记员:徐文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