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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某与宋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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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离婚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某(身份证号:3702821982********),农民。被执行人宋某(身份证号:3702821981********)。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即民初字第338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