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女。被执行人倪某某,男。
赵某某与倪某某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倪某某未自觉履行义务,赵某某于2012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700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12年12月26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倪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某支付案件款7000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倪某某仅自觉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微3000元,下余4000元未自觉履行。现本院依法冻结、扣划了倪某某的银行存款405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某4000元,交纳了执行费50元。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2)铜印民初字第004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艳丽审判员:樊长远代理审判员:宋斌
书记员:廉政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