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审判员:邓湘宁审判员:郭丽
书记员:李相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