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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二审 · 2013

刘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3)郑立民终字第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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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二审程序离婚后财产纠纷文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

上诉人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117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刘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缴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超审判员:邓湘宁审判员:郭丽

书记员:李相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