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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秀果与张新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定执字第3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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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秀果,女,定州市人。被执行人张新立,男,定州市人。

申请执行人张秀果与被执行人张新立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09)定民初字第9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张新立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新立款36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王晓丽

书记员:崔会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