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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胡清河与张叶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邢东开执字第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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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胡清河,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农民,现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张叶芳,女,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

申请执行人胡清河与被执行人张叶芳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邢东开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申请执行人胡清河与被执行人张叶芳通过其他方式解决该案执行问题,申请执行人胡清河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申请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胡清河撤销执行申请,对(2013)邢东开民初字第614号民事判决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程德志执行员尹明豪执行员黄广晋

书记员:郭超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