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陕西省蒲城县人,原系孙家岔炭窑镇沟煤矿员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抓获羁押于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2013年7月5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神木县看守所。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3)第4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神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乔子轩、王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车某归案后能认罪,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28日起至2014年12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次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吴丽
书记员:温爱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