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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雷本刚减刑刑事裁定书

(2013)延刑执字第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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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雷本刚,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湖北省仙桃市胡场镇朱场村。因盗窃罪经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八日以(2006)榆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雷本刚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五日以(2006)陕刑二终字第94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二〇〇五年五月七日至二〇一七年五月六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6年11月16日送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三十日以(2010)延刑执字第90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雷本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四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提出罪犯雷本刚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雷本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具体事实是:一、该犯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自觉接受教育改造,深挖犯罪根源,严格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大胆检举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行为,受到监区干部的表扬。二、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和各项学习制度,三课考试成绩优良。三、在生产劳动中,该犯担任维修工,劳动中服从分配,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章作业,吃苦耐劳,积极肯干,认真完成生产劳动任务,经常加班加点,与同犯密切配合,多次提前超额完成生产劳动任务,并受到监区干警表扬。该犯自2010年2月至2012年10月计分考核累计获2757分。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2757分。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雷本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罪犯雷本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雷本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至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银宏审判员:李长东审判员:郑晓梅

书记员:王燕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