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阿娘盗窃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林中刑执字第248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盗窃文书

罪犯阿娘,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藏族,文盲,系西藏贡觉县人,现于西藏波密监狱服刑。

西藏贡觉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2011)贡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执行机关西藏波密监狱以罪犯阿娘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3年10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2013年10月2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服从管理,听从指挥,自觉遵守监规队纪,保质保量完成监区下达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娘自入监以来,积极靠拢政府,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性。积极参加学习政治、文化、法律知识。在劳动改造中踏实肯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能主动生产技能传授给其他服刑人员。改造表现一贯很好,在服刑期间累计获百分考核总计为2299分,获表扬11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罪犯阿娘在服刑期间,积极靠拢政府,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服从管理,深挖犯罪根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他人造成的危害性。积极参加学习政治、文化、法律知识。在劳动改造中踏实肯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阿娘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2013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普布多吉审判员:羲雪莲审判员:金华

书记员:拉姆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二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