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2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田东风、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赃物大部分被追回,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蔡伟
书记员:王雪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