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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被告人武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民刑初字第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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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1987年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2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史振华、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部分赃物被追回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1日起至2013年12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怀钦

书记员:王雪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