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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靳付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宛龙刑初字第3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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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靳付雷,男,196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南阳市。1982年因盗窃被原南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86年因盗窃被南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因盗窃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6年因盗窃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12月因盗窃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1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3月26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阳市公安局光武分局执行逮捕。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靳付雷犯盗窃罪,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靳付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靳付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30日12时40分许,被告人靳付雷伙同“李四”骑摩托车窜至南阳市车站北路“我爱我家”商城门口,由“李四”放风,被告人靳付雷将鲁南物流杨某停放在人行道上货车副驾驶室座位上衣服口袋里的8000元现金盗走。后被告人靳付雷乘坐“李四”驾驶的摩托车逃走时被受害人抓获。案发后,赃款已追退被害人。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靳付雷的供述;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告人靳付雷因盗窃被判刑的裁判文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所证实。以上证据,经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靳付雷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付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靳付雷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靳付雷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靳付雷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靳付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3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梅振焕

书记员:王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