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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3

夏玉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宛龙刑初字3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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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盗窃文书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玉振,绰号“石头”,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住南阳市卧龙区。因盗窃罪于1989年10月12日被河南省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2月22日被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3月1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执行逮捕。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刑诉(2013)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玉振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玉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夏玉振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的烟酒没那么多,被子是四双。

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夏玉振伙同方丽彬、周保付(二人均已判刑)预谋后,携带扳子驾驶方丽彬的正三轮摩托车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王陈庄村任寨18组华某家,撬门、窗入室,盗走电机水泵一个(自吸泵,价值280元)、液化气瓶一个(含气,价值230元)、电磁炉铁水壶一套(价值200元)、荣升电冰箱一台(价值700元)、格兰仕微波炉一台(价值300元)、电热器一台(价值200元)、电暖器一台(价值540元)、艾美特电风扇三台(价值600元)、电风扇一台(价值220元)、茶叶四斤(价值400元)、彩阳电热毯一条(价值290元)、电吹风一个(价值80元)、九阳电热壶一个(价值90元)、电动按摩洗脚盆一个(价值350元)、五星永隆统酒七件(价值7000元)、四星永隆统酒四件(价值2400元)、赊店老酒二件(价值520元)、新野汉化粮液酒二件(价值1400元)、海之蓝酒一件(价值1000元)、老全兴酒三件(价值1380元)、卧龙玉液酒二件(价值140元)、小糊涂仙酒一件(价值420元)、郎酒二件(价值2000元)、中国赊酒二件(价值3200元)、剑南春酒一件(价值1000元)、老卧龙玉液酒三件(价值204元)、软苏烟七条(价值3150元)、软云烟六条(价值1500元)、帝豪烟二条(价值200元)、软中华烟一条(价值700元)、棉被三十三条(价值5940元),盗后三人将盗窃的物品拉至方丽彬家分肥。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 (1)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及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2)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2年2月8日在周保付家扣押电暖器一台、艾美特电风扇一台、电吹风一个、电热壶一个、被子2条、血压计一套(带听诊器)。(3)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华某2012年5月18日已领取电暖器一台、艾美特电风扇一台、电吹风一个、电热壶一个、被子2条、血压计一套(带听诊器)。2、侦查实验证明方丽彬的华鹰隆牌100型正三轮摩托车一次性能载运32件酒(每件装6瓶)和一台冰箱。根据该三轮车的装载情况,该摩托车除了一次性能装载32件酒(每件装6瓶)和一台冰箱外,还有装载其他东西的空间。3、鉴定意见根据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物品单价进行计算,夏玉振等人盗窃物品的总价值(人民币)如下: (1)卧龙区潦河镇王陈庄村任寨18组华某家被盗棉被总价值5940元(33条X180元/条=5940元) (2)酒总价值20664元(五星永隆统7件X1000元/件=7000元;四星永隆统4件X600元/件=2400元;赊店老酒2件X260元/件=520元;新野汉化粮液2件X700元/件=1400元;海之蓝1件X1000元/件=1000元;老全兴酒3件X460元/件=1380元;卧龙玉液2件X70元/件=140元;小糊涂仙1件X420元/件=420元;郎酒2件X1000元/件=2000元;中国赊酒2件X1600元/件=3200元;剑南春1件X1000元/件=1000元;老卧龙玉液3件X68元/件=204元)。烟总价值5550元(软苏烟7条X450元/条=3150元;软云烟6条X250元/条=1500元;帝豪2条X100元/条=200元;软中华1条X700元/条=700元)。(3)电机水泵一个(自吸泵)价值280元;液化气瓶一个(含气)价值230元;电磁楼铁水壶一套价值200元;荣升电冰箱一台价值700元;格兰仕微波炉一台价值300元;电热器一台价值200元;电暖器一台价值540元;艾美特电风扇三台共价值600元;电风扇一台价值220元;信阳茶叶四斤价值400元;彩阳电热毯一条价值290元;电吹风一个;九阳电热壶一个价值90元;电动按摩盆一个价值350元。(合计4480元。) 4、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证言:2011年4月16日凌晨1点多,我正在家里睡觉,听见院里狗叫的声音,当时也没有注意,后来狗没有叫我就睡觉了,过了一会儿,听见有三轮摩托车的响声,我一惊起来打开堂屋门,看见我家的羊还在院里,就又关门睡了,当时看见我家客厅的钟表显示时间为3:12分,当时没有多想就睡了,到2011年4月16日早上我听说邻居华某家中被盗了。三轮像是小型汽油三轮车。(2)同案犯方丽彬供述:…二〇一一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夜里,周保付给我打电话:要我开着我的正三轮摩托车和他一起出去偷东西。我开正三轮摩托车到我们庄西边见到周保付和夏玉振,周保付带把扳子。我骑上我的正三轮摩托车拉着周保付和夏玉振乱转,找偷东西的地方,我们从潦河镇梁庄西边过河到潦河镇王陈庄东边那个庄上(这个庄挨住河边),我们见一家院子较大,那家的大门从外边用锁锁着,我没有看清周保付咋把那家的院门锁弄开,我和周保付、夏玉振都进到那家院里,看看那家屋里没人在家,那家院里有两排房子,前排是瓦房,后排是楼房,周保付先用扳子把那家前排瓦房、厨房门的门锁撬开,后又把那家后排楼房一楼前边西边窗户的护网撬开,我们从西户又进到东户,那次从那家偷的东西较多,我忘记在哪个屋里偷的是啥东西了,我记得从那家偷走的东西有:三件白酒(忘记啥牌子)、成瓶的白酒六瓶(忘记啥牌子)三条烟(其中帝豪一条,别的记不清是啥牌子的了)、两条棉被子、电冰箱一台(不知啥牌子)、玉观音一个(白的、是个菩萨,有一尺多高、20公分宽)、电风扇三台(落地的,不知啥牌子)。偷的别的东西记不清了,后我们把偷来的这些东西用我的正三轮摩托车拉到我家里。我们把那些东西分了,我分有十三瓶酒(忘记啥牌子的了,后我把酒喝了)、一条烟、一台冰箱(卖废品了,现找不到了)、一个电扇。我记不清周保付和夏玉振都分有啥东西了。后来周保付把那个玉观音找家卖,也没有卖出去,后我和夏玉振把那个玉观音摔了,当时在周保付家西边地里摔的,摔破了。今天我已带你们指认了偷东西的地方了。(3)同案犯周保付供述:……二〇一一年三、四月份的一天夜里,方丽彬和夏玉振到我家对我说:咱们出去转转偷点东西。后方丽彬骑上他的摩托正三轮车带上扳子拉着我和夏玉振乱转,我们转到潦河镇王陈庄东边的庄上时,我们发现一家的大门从外边用锁锁着,那家院子挺大的,屋里没人住,方丽彬先用扳子把那家的院门锁撬开,那家院里两排房子,前边是瓦房,后边是楼房,后我们先把瓦房、厨房门的门锁撬开,后又把那家楼房一楼西户的户窗护网撬开,我们从西户又进到东户,那次从那家偷的东西较多,我们记得从那家偷走的东西有:电机水泵一套(又名自吸泵、不知啥牌子)、液化气瓶一个(灰色)、电水壶两个(不知啥牌子)、电冰箱一个(不知啥牌子)、大致两壶食用油(不知啥牌子)、微波炉一个(不知啥牌子)、玉观音一个(白的、有一尺多高、20公分宽)、十几件酒(忘记啥牌子)、几瓶零酒(忘记啥牌子)、棉被大致几双(颜色不一样)、电暖器两个(不知啥牌子)、烟有几条(有软盒云烟、硬盒帝豪、软盒苏烟,记不清每样烟有多少条了)、电风扇三台(落地的,不知啥牌子)、玉挂件一个(绿莹莹的颜色,是独玉,有带玉坠的链子,不知有多重)、茶叶三盒(信阳毛尖)、血压计一套(带听诊器、不知啥牌子)、几件衣服(不知啥牌子)。我记不清从哪个房间偷的是哪些东西了,后我们把偷来的这些东西拉到方丽彬家里。我们把那些东西分了,我分有两件单上衣、棉被两双、四件酒、电扇一个、电暖气一个、玉挂件一个、烟三条、血压计一套(带听诊器)、电水壶一个、茶叶一盒;方丽彬分有烟、酒、电扇、微波炉、茶叶、水泵、棉被、液化气瓶;夏玉振分有烟、酒、电水壶一个、电扇、茶叶、食用油。冰箱算210元归方丽彬,方丽彬给我和夏玉振每人70元钱;我们把玉观音找地方卖,买家说:是阿富汗玉,新的值300元,这个只值200元钱,我们也没有卖,后放在我家,过有一段,夏玉振把玉观音从我家拿走说:方丽彬要把它摔了。后来夏玉振对我说:他和方丽彬把玉观音摔了。我不知道具体摔没有摔。昨天我已带你们指认了偷东西的地方了。5、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华某陈述:……2011年4月16日早上6点多,听老家人说,老家我的宅子被盗了,于是我和我的家人马上回家,到家后看见我家的大门敞开着,我走进院子看见我家东屋厨房们敞开着,主房西屋敞开着,正间木制大门的锁被换成一把小锁。后院两层楼房一楼西户的东窗的护窗的护网被撬开。屋内的大部分物品被盗。被盗物品的总价值约三万元。被盗物品有:电机水泵一套(自吸泵,忘记是啥牌子了,被盗时价值300多元;这个水泵是2010年10月份花400元买的新的)。液化气瓶一个(忘记是啥牌子了,被盗时价值200元;当时是满瓶气,这个液化气瓶是2008年12月份花100多元买的新的)。电磁炉、电磁炉上不锈钢铁水壶一套(忘记是啥牌子了,被盗时价值200元;这个电磁炉和水壶是2010年5月份花400多元买的新的)、电冰箱一台(荣升牌子的,被盗时价值1500元;这个电冰箱是2006年7月份花2950多元买的新的)。微波炉一台(格兰仕牌子,被盗时价值400元;这个微波炉是2009年8月份花850元买的新的)。玉观音一尊(白色、有一尺多高、20公分宽,被盗时价值9000元;这个玉观音是2010年3月份花7800元在镇平石佛寺买的新的)。瓦房东屋的棉被十条(新旧不一,颜色也不一,我说不清具体特征,我见了能认出来,共价值2000元)。瓦房西屋的棉被六条(较旧,颜色也不一,我说不清具体特征,我见了能认出来,共价值600元)。瓦房西侧房的棉被四条(较旧,颜色也不一,我说不清具体特征,我见了能认出来,共价值600元)。楼房一楼东户的被子三条(全部是新的,都带被罩,一双蚕丝被、一双棉花被、一双丝棉被,共价值2500元)。楼房一楼西户的被子十条(多数是丝棉被,两个棉被,共价值1000元)。酒32件(五星永隆统7件,每件1000元;四星永隆统4件,每件650元;赊店老酒两件,每件6瓶,每件260元;赊店内招酒三件,每件480元;新野产的汉华粮液两件,每件700多元;海之蓝一件,每件1000元;十几年前的老全兴酒三件,每件6瓶,90年代的时候每件是480元,现在没有这酒了;卧龙玉液两件,每件6瓶,每件70元;小糊涂仙一件,每件6瓶,每件420元;郎酒二件,被盗时1000元一件;中国赊酒两件,每件6瓶,每件1800元;剑南春一件,每件6瓶,每件2000多元;另外三件是十几年前的老卧龙玉液,每件6瓶,90年代的时候每件是168元,现在没有这酒了;天之蓝三瓶装成一件)。8瓶零酒(有中国赊酒五瓶,每瓶300元;五粮液一瓶,价值1100元;赊店内招酒两瓶,每瓶40元)。电热器一台(电风扇样式的电暖气,记不清啥牌子了,被盗时价值230元;这个电热器是2011年1月份花260元买的新的)。电暖器一台(带加湿器、带暖风的电暖气,记不清啥牌子了,被盗时价值630元;这个电暖器是2011年1月份花680元买的新的)。电风扇四台(艾美特牌三台,被盗时每台2**元,当时是新的;另外一台不知啥牌子,被盗时价值280元,当时是新的)。玉挂件(绿莹莹的颜色,是磨砂独玉,有带玉坠的链子,不知有多重,被盗时价值6000元,这块玉是2010年我花4000元买的新的,这块玉2012年2月8日我和我二嫂任某已在潦河镇大庄村周保付家发现了)。“如意”饰品一尊(被盗时200多元)。香烟十六条(软苏烟七条,每条450元;软云烟六条,每条230元,帝豪两条,每条价值100元;软中华一条,价值650元)。茶叶四斤(大红袍一斤,每斤500元;两外信阳毛尖三斤,每斤400元)。茶叶四斤(信阳毛尖,100多一斤)。电热毯一条(彩阳牌的,新的,价值290元)。电吹风一个(不知啥牌子,价值100元)。保温瓶四个(不知啥牌子,价值120元)水宜生杯两个(一个新的,另个用着,价值500元)。血压计一套(带听诊器、不知啥牌子,价值100元)、电热水壶一套(九阳牌的,带座的,淡蓝色的,象塑料的,价值90元,新的)。电热水壶三套(忘记是啥牌子了,不锈钢的,下边带座的,被盗时每个价值100元,这个电热水壶是2010年7月份花150元买的新的);电动车上电瓶一套(凤凰车上电瓶,价值320元)。羽绒服一件(价值300元)。衣服十多件。电暖器两台(长方形的,两面带管的,忘记是啥牌子了,被盗时价值500元,这两电暖器是2008年11月份花1000元买的新的)。鸡蛋四箱(价值400元)。一壶半花生油、一壶芝麻油(每壶10斤,共价值300元)。绿豆5斤、大米25斤、面50斤、芝麻油5斤;盐两箱、楼房一楼西户一大挂钟(上面写着一帆风顺,价值260元)。洗脚电动按摩盆(忘记啥牌子,价值400元)。皮袄(咖啡色,三、四年前花2000元买的新的)。(2)被害人任某证言证实是华某的二嫂。在周保付家搜查出的东西有玉挂件独玉一个,热水壶一个、被子两双、电扇一个、血压计一套、电吹风等物品是2011年4月我们卧龙区潦河镇王陈庄村任寨18组家里被盗的东西。6、被告人夏玉振供述二〇一一年四月份的一天夜里,周保付给我打电话要我去他家。周保付对我说:方丽彬喊着出去偷东西。周保付带一把扳子和一把起子领着我高速桥下见到方丽彬,方丽彬开着他的正三轮摩托在那儿等着。方丽彬骑上他的正三轮摩托车拉着周保付和我乱转,找偷东西的地方,我们从潦河镇梁庄过河到潦河镇王陈庄任寨,我们见一家院子的大门从外边用锁锁着,屋里没人住,周保付先把那家的院门锁撬开,那家院里有两排房子,前排是瓦房,后排是楼房,周保付先用扳子把那家前排瓦房、厨房门的门锁撬开,后又把那家后排楼房一楼西边窗户的护网撬开,我们从西户又进到东户,那次从那家偷的东西较多,我记得从那家偷走的东西有:按摩洗脚盆一个、电机水泵一套、电冰箱一个、液化气瓶一个、鸡蛋一箱、电水壶三四个、两壶食用油、微波炉一个、白色一尺多高的玉观音一个、电暖气两个、电风扇三四台、血压计一个、二十件左右的酒、棉被、十几条烟、茶叶大致四斤、三件衣服。后我们三人把偷来的这些东西用方丽彬的正三轮摩托车拉到方丽彬家里。我们把那些东西分了。今天我已带你们指认了偷东西的地方了。二、2011年11月19日夜里,被告人夏玉振伙同范红军、周保付(二人均已判刑)携带扳子驾驶夏玉振的面包车窜至卧龙区潦河镇王陈庄村2组周某家,将周某家20袋左右玉米(共1800斤左右,价值1800元)、4袋小麦(共400斤左右,价值440元左右)盗走。后将玉米、小麦卖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书证 (1)刑事判决书两份证明被告人的前科情况及同案犯被判刑的情况。(2)南阳市公安局青华分局出具证明:卧龙区潦河镇王陈庄村2组周某家被盗的小麦400斤总价值4400元、玉米1800斤价值1800元。2、鉴定意见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证明:2011年11至12月南阳市农贸市场小麦每500克价格是1.10元;玉米每500克是1元。3、被害人周某陈述:……去年阴历十月二十四日(2011年11月19号)夜里被盗的,我记得很清,二十五早上七点多我发现我家里老房子里的粮食被人偷走了,是把楼门锁、堂屋门锁、西屋锁都撬了,我家的粮食就放在楼门口屋里放着,被偷走二十袋左右(每袋九十斤左右)玉米,四袋小麦(每袋约一百斤),玉米、小麦都是成袋的纯粮食,都是用鱼皮袋袋子装的。4、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范红军供述:……二、三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周保付给我打电话说:今晚出去偷东西,你去不去。我说:去。后夏玉振开着他的银白色五菱之光面包车(车牌号:豫R×××**)带着活动扳子拉上我和周保付到青华镇杨官寺南边的王陈庄,发现一家院门锁着,周保付用扳子把那家院门撬开,发现那家楼门口的屋里有粮食,后我们就偷走那家四袋小麦(每袋100斤左右)、10几袋玉米(每袋80斤左右),后我们把偷来的小麦、玉米拉到了周保付家。事后,周保付、夏玉振把小麦、玉米卖了,我不知卖到哪里了,他们说:卖了将近1500块钱。一个人分了480多块钱。(2)同案犯周保付供述:……2011年冬季的一天夜里,夏玉振给我打电话说:潦河镇王陈庄村有一家有粮食,咱们过去偷吧。接着,夏玉振开着他的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豫R×××**)到我家,夏玉振又喊上范红军,后夏玉振开着他的五菱牌面包车带上扳子拉上我和范红军到潦河镇王陈庄村有一家,那家屋里没有住人,那家大门面朝东,大门从外边用锁锁着,我用扳子把那家的大门、堂屋门锁撬开,我们发现那家大门下南边的屋里有成袋的玉米和小麦,后我们就偷走那家四袋小麦(每袋100斤左右)、10多袋玉米(每袋七、八十斤),后我们把偷来的小麦、玉米拉到了我家。事后,我、夏玉振、范红军把玉米卖到潦河镇胡庄一养鸡场(不知老板叫啥名)了,忘记卖了多少斤了,我记得卖了1000多元;后我们又把小麦卖到潦河镇闫庄一面粉厂(不知老板叫啥名)了,忘记卖了多少斤了,我记得卖了400多元;后我们三人每人分将近500元钱。5、被告人夏玉振供述:2011年冬季的一天夜里,周保付给我打电话说:潦河镇王陈庄村有一家有粮食,咱们过去偷吧。接着,范红军开着我的五菱牌面包车(车牌号:豫R×××**)带上扳子拉上我和周保付到潦河镇王陈庄村有一家,那家屋里没有住人,大门面朝东,大门从外边用锁锁着,我用扳子把那家的大门、堂屋门锁撬开,我们发现那家大门下南边的屋里有成袋的玉米和小麦,后我们就偷走那家四袋小麦(每袋100斤左右)、10多袋玉米(每袋七、八十斤),后我们把偷来的小麦、玉米拉到了周保付家。事后,我们把玉米卖到潦河镇胡庄一养鸡场(不知老板叫啥名)了,忘记卖了多少斤了;后我们又把小麦卖到潦河镇闫庄一面粉厂(不知老板叫啥名)了,忘记卖了多少斤了。总共卖有1500元左右,我们三人每人分将近500元钱。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夏玉振参与盗窃的犯罪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玉振伙同方丽彬、周保付、范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3887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夏玉振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人夏玉振辩称:起诉书指控第一起的烟酒没那么多,被子是四双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夏玉振庭审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夏玉振的盗窃次数、盗窃数额、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前科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玉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2日起至2015年2月21日止。罚金已缴纳10000元,下余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夏玉振退赔被害人未退的赃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梅振焕审判员:蔡军审判员:刘丽

书记员:王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